当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性融资

2020/08/13

各有关单位:

《当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7 月 29日

当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 号) 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阳市国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全额出资,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 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纪律处分等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正确履职。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应秉承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 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责任。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全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相关政策,报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后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市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简化程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而发生代偿的;

(二)由于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市级及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执行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市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简化程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而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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