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1/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司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供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遗留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3.以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街道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影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与先进技术应用推广相结合,过程公平透明与保护相结合。知识产权,预审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及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由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安全总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法规,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第五条 运营商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对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预判指引。

第六条个人信息超过100万的运营商拟在境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报送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对于申报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经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方式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使用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条运营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声明;

(2 )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3) 采购文件、协议、拟签署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4)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境外上市可能带来的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2) 产品和服务供应的中断将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

(3) 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

(4)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5) 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或泄露、损坏、非法使用或退出的风险;

(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境外上市后的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通知操作员。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和建议,并将审查结论和建议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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