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0/10/10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南岸区、经开区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产业集群建设、调整结构、抓大扶小、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南岸区、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重庆南岸区都市风光

第一章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产业链建设

推进全区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做大产业规模、提升经营绩效,不断完善本地产业链建设,强化优势产业的集群竞争优势。

第一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企业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形式在我区内新增扩产部分,可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条 企业在达到150亿元/平方公里的产出强度后需新增工业用地的,在资金、技术、可研论证落实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应项目用地,取得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或市级重点都市工业园项目按全市统一规定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区内配套采购。对当年区内配套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采购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按采购额的1%对采购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按0.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取得市级龙头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政策扶持的企业除外。

第二章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高技术专利化水平,强化研发机构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新产品研发水平;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以促进工业投入为抓手,提升全区整体创新实力。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专利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内授权专利: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专利6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专利500元/件。

(二)国外授权专利: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资助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资助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

(三)发明专利维持补助: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经市级立项并在上年度经鉴定的新产品,获得了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每户5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除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当年R&D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或R&D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予以1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八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市级给予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区级给予10万元补助。

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补助与企业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专项补助,企业任选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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