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

2020/09/01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2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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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以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11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调控。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

2.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3.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或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对主要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的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

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从严调控。

对不能正常开展主要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暂时向下浮动。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挖掘单位自身潜力,激发增收积极性,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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