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0/08/18协助部长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相关制度,组织日常检查和职业危害申报等工作。
2、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实施等工作;负责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工作。
3、监督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督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情况。
4、监督监测人员的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5、负责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一次的检测评价工作,并将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5、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6、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处罚“三违”,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7、监督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8、参加矿井职业危害应急预案演练或和分管范围相关的专项演练。
考核标准:
1、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不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组织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负直接监管责任,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4、未按规定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或职业健康制度不完善的,负直接责任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未组织日常检查和职业危害申报等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6、未按规定监督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的,未督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7、在各级组织的职业危害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的,负直接责任。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参与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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