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全球视野下家族办公室的监管

2020/08/11

作者|高皓 罗钧「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4期

"家族办公室"是企业传承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广为采用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企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凸显。家族办公室在中国逐渐成为热点领域,但由于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行业整体上还处于快速成长的早期发展阶段,在监管实践中仍为空白领域。为了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对家族办公室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主体界定问题。目前国内号称"家族办公室"的机构类型很多,除了由企业家自行创办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由专业人士创办的联合家族办公室以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投行/ 券商财富管理部门、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家族办公室业务。做好家族办公室行业监管,首先要界定监管对象的范围。

行业准入问题。当前我国家族办公室不存在特殊的准入证照要求,既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律所、家族企业的内置部门存在,亦可以通过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单独设立。是否要对家族办公室设置行业准入,也是需要探讨的监管问题。

业务监管问题。家族办公室的服务涵盖多种金融及非金融业务,为了规范其有序发展,可以考虑对家族办公室的典型业务类型进行划分,从行为角度进行规制, 做到有的放矢、分类监管。

行业自律问题。家族办公室通常作为家族财富的受托人,为家族受益人的利益而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此,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运行多年的信托人公会、家族办公室协会或学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而我国尚无具有权威性、公益性和公正性的家族办公室行业组织。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家族办公室行业自律组织的运行,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海外家族办公室的主流监管情况

家族办公室的监管思路

2010 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监管及法律层面并无"家族办公室"的定义。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该法案制定者意识到,家族办公室可能不属于该法案的监管对象,因为家族办公室的服务对象可能并非广大金融消费者,而是超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但与此同时,由于自称"家族办公室"的机构范围过广,如何界定可豁免《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的家族办公室,成为该法案出台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从豁免《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的实际意义层面出发,在SEC Rule 202(a) (11)(G)-1 the family office rule(下称"美国SEC 家族办公室规则")中对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进行了定义--"由富有家族设立的法人实体,用以进行财富管理、财富规划以及为本家族成员提供其他服务",并相应地对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家族客户" 进行了严格界定(即包括现有的和前任的家族成员、家族办公室的某些特定雇员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前雇员、由家族成员成立的慈善组织、仅为家族客户的利益而存续的信托和特定的雇员信托、由家族全资拥有、独家管理且独占利益的家族企业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单一家族办公室在美国豁免于《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 但仍须遵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的信息披露规则,按照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范披露其财务信息, 包括财务报表、投资组合及仓位等。

对于联合家族办公室而言,由于大多数联合家族办公室具有商业性质,同时向多个家族客户提供服务,且家族客户之间大多彼此并无关联,因而此类机构从监管视角来看被视为面向多位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因此被美国SEC 认为仍属于投资咨询机构纳入《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框架下,无须进行单独定义。

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准入监管

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准入监管较为宽松。

以中国香港地区为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下称" 香港SFC")中介机构部发牌科2020 年1 月7 日发布了《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下称"香港SFC《通函》")。香港SFC《通函》指出,考虑到单一家族办公室"并非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此"以内部单位(笔者注:即家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便管理信托资产,则该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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