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告诉背后隐藏的法律文化

2021/03/21

1 体现限制告诉的代表性法律原则制度

1.1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含义有明确的定义:

“公室告”何医殳(也)?“非公室告”可(何)医殳(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所要明确的是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各自包含哪些罪名?二是哪些人有权检举告发,哪些人无权检举告发?综上所述,“公室告”包括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晚辈对长辈的“不孝”罪和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这类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官府检举告发。“非公室告”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以及父母擅自对子

女和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的行为,这类侵害行为如果由家庭内部成员(包括奴婢)向官府告发,官府将不予受理,但不禁止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父母因子女盗窃家中财物而告发他们,官府不予受理,但父母可以以“不孝”的罪名对子女提出控告,因此,“非公室告”实际上主要是禁止子女对父母、奴婢对主人提出的控告。

1.2 “亲亲得相首匿”

《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宣帝地节四年下诏大意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1.3 “同居相为隐”

《唐律疏议 名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风报信,帮助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唐律中又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 上述法律原则制度体现的法律文化

2.1 体现了封建正统的法律价值观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基础。在《周礼》中便有“为亲者讳”的规定。据《论语·子路》,孔子对直躬的行为持批评态度,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法的价值上,先秦儒家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提出了“仁义”与“孝悌”的价值论。当儒家思想自汉以后成为封建正统思想时,宗法伦理道德的核心——仁义与孝悌不仅是判断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尺度,也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根本标准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孟子公开表明“孝道高于国家法律”。当然,儒家所强调的“孝”是亲亲原则的简化,是更全面、更具有人情味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等。为了强调“仁义”与“孝悌”的法律价值观,儒家提出了许多“礼义”标准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方针,在诉讼方面主要表现为“亲亲得相首匿”。

2.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原则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问题,这是立法者应予考虑的。“法律为了确保其权威,必须获得社会道德信念的支持”。孟德斯

鸠说:”当立法者们被迫制定违背天然感情的法律的时候,这对人道来说是一种不幸。《窝可尼安法》就是如此。因此立法者们立法时,考虑社会多于公民,考虑公民多于人性。法律牺牲了公民和人性,而仅仅考虑共和国。”这段话所反映的立场,是法律的制定应合乎民情,顺应人性,一部仅仅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并不是好的法律。孟德斯鸠同时也说:“勃艮第王贡德鲍规定,盗窃者的妻或子,如果不揭发这个盗窃罪行,就降为奴隶。这项法律是违反人性的,妻子怎能告发他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行为。”孟德斯鸠上述主张的目的,显而易见也是为了维护一种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家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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